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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布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11 文章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四川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李某、张某一行2人签订了2023年2月24日-26日旅游线路为“九寨沟、黄龙三日游”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在知晓游客李某、张某不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未书面征得游客李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两名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委托给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造成了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者参团旅游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是散客、团队亦或是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而采取转团、拼团出行的,旅行社均应告知旅游者真实情况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服务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即便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相同,但由于旅行社不同,所提供的车船、住宿、餐饮等服务不同,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感也完全不同,这正是旅游合同人身属性和价值属性的体现。执法实践中,个别旅行社招揽旅游者后,为赚取旅行社成团价格间的差价,随意“转团”“卖人头”,侵犯了游客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更有因多次“转团”层层盘剥团费价差,导致旅游团费低于接待成本,出现“强制购物”“诱骗购物”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危害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该案的查处旨在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并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失信企业行为惩戒,有助于提升旅游接待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二:冯某在旅游景区散发虚假旅游传单招徕游客,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2年7月6日,冯某将自行通过网络购买的虚假旅游广告和传单在宽窄巷子景区向旅游者发放,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线路、约定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签订虚假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冯某再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收客方,从中谋取差价。冯某招揽旅游者的行为未接受任何旅行社委托,其本人也不是旅行社员工,其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10月20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冯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旅游业务作为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的活动,涉及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其经营资质的确认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冯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即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其社会危害性在于逃避行政部门的监管、破坏旅游市场秩序,存在极大的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风险,是历年来旅游投诉的重点和热点,也是旅游行业治理的难点,对于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构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该案的查处,是成都市整治旅游市场“游商”乱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同时,也警示旅游者不要接收街面闲散人员发放的旅游“小广告”“小传单”;不要轻信景区、火车站、机场等周边以旅游名义的“拉客”“劝客”等宣传行为,一定要到合法旅行社服务网点签订旅游合同,查验服务网点是否具备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证明,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案例三:钱某通过抖音账号发布旅游广告招徕游客,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发现钱某自行设计旅游线路、收集互联网旅游产品图片,参考携程网、百度网里面的旅游产品售价,设计了“蜜恋行动九寨沟黄龙纯玩三日游”等旅游产品广告,并通过自己在抖音平台上的账号发布以招揽旅游者,该旅游产品提供车辆、交通、餐饮、导游、保险等多项服务,旅游费用为748元/人,钱某计划把招揽到的旅游者交由不特定的具有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公司来完成后续操作。钱某的宣传、招揽行为未取得旅行社授权,钱某本人也非旅行社员工,其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5月26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钱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作为旅游业的新兴力量,“网络推广”、“公众号营销”、“旅游定制”等多种在线旅游经营模式发展迅速,但在“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商业模式”方面隐藏了不少危机,在线旅游投诉不断增长,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成为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案的处罚有效震慑了在线旅游经营中的不法经营者,推动了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同时,也警示旅游者在通过互联网参加旅游活动时,要仔细甄别,查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理性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通过微信、网络方式支付旅游费用前要确认旅行社身份,交付后要保留相应凭证,要警惕会员式、套餐式或旅游预付卡等方式的旅游项目,此类旅游产品履约期限长、风险相对较高,自觉抵制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四:四川某公司以销售产品返利为诱饵,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根据成都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移交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四川某公司以组织旅游为幌子,哄骗老年群体签订协议、出资购买产品”线索。经核查,四川某公司以“你旅游、我买单”为噱头,通过微信群向老年人推销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并承诺购买商品,免费赠送“3天2晚海南三亚尊享之旅”定制旅游服务。该公司每销售1份价值2万元的保健商品盈利4000元,其中1500元用于弥补旅游成本开支。因新冠疫情期间封控等因素,该公司未能如期组织“海南三亚尊享之旅”旅游活动。四川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前设计“海南三亚尊享之旅”旅游产品行程,提供就餐、住宿、交通等包价旅游服务,采取销售保健商品利润反补免费旅游成本方式,变相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3月8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杨永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近年来,个别企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免费旅游、低价旅游为诱饵,宣传招徕老年人消费者,利用老年群体信息闭塞、渴望健康、认知较弱等特点,夸大保健品功效,诱骗老年人钱财。这类现象欺骗性强,危害非常大,不仅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往往造成病情延误,严重损害老年人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一方面对此种非法经营行为给予了惩戒,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的老年消费者,凡是涉及免费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应当慎重选择、辨明资质,不贪图小恩小惠,远离免费、低价诱惑,选择合法正规经营的旅行社出行,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五:沈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案

  案情概要:2022年6月11日,43名游客与沈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签订了2022年6月11日至6月12日2天1晚,旅游线路为广元二日游的《境内旅游合同》,2022年6月14日,32名游客与沈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签订了2022年6月14日至15日2天1晚,旅游线路为遂宁南充二日游的《境内旅游合同》,以上2份旅游合同中均存在未载明“酒店住宿标准”“用餐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时间”等法律、法规规定事项。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合同中必须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的有关规定。2022年9月28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沈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旅游合同是约定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凭证,是合法处理二者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载明“酒店住宿标准”、“用餐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时间”等事项,使合同本身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且是利用了旅游者对相关情况不熟悉的特点,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属于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旅游者的权利的损害,旅游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旅游合同订立不规范的行为,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有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严格规范。同时,也警示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一定要在出团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必须记载齐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备事项。


原文链接:http://wlt.sc.gov.cn/scwlt/zhzfdt/2023/4/27/b6681fe318474bc6b325f643de8ff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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